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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鑑賞期???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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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2-5-24 08:41: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常聽到這個名詞,但總好像似懂非懂,直到一次偶然看到新聞的解說,才覺得怎麼跟自己認知的有點差距.....
所以以下提供給大家參考..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七天鑑賞期」是常聽到的名詞。是不是法律對所有的商品買賣都有這樣的規定呢?「七天鑑賞期」到底是啥東東呢?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上的推銷員),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因此如果您是開張做生意的,消費者是到店內,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並不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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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達人

2#
發表於 2012-5-24 08:56:11 |只看該作者
原來不適用去實體店舖購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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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達人

3#
發表於 2012-5-24 09:17:49 |只看該作者
aeolus 發表於 2012-5-24 08:56
原來不適用去實體店舖購買啊....

對呀,不適用實體店鋪
像黃色燦坤就很明的告知客人
但在網拍或電視購物等等
就可用七天鑑賞期
而且還可要求網拍業者付退換貨的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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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2-5-24 09:31:53 |只看該作者
圓仔花 發表於 2012-5-24 09:17
對呀,不適用實體店鋪
像黃色燦坤就很明的告知客人
但在網拍或電視購物等等

可是,一般好像都要買方自付退換貨郵資,印像中 lativ 好像也是ㄝ....
難道又是一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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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達人

5#
發表於 2012-5-24 09:35:5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圓仔花 於 2012-5-24 09:37 編輯
袋鼠媽 發表於 2012-5-24 09:31
可是,一般好像都要買方自付退換貨郵資,印像中 lativ 好像也是ㄝ....
難道又是一個漏洞.. ...


之前看新聞有消保官說可要求

找到新聞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nov/9/today-fashion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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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2-5-25 14:03:47 |只看該作者
很多人真的都被電視購物給誤導了,店面銷售是沒有鑑賞期的.

不過話說回來,太多人都亂用鑑賞期退貨,身旁幾位(還真不少)同事.
大家都是網路購物隨便就買,然後用個兩天就以不喜歡為由再退回去,
重點是他根本不想買,只想嚐鮮,而且那個態度真讓人覺得很缺德.
請問那些被用過的賣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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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2-5-29 21:16:46 |只看該作者
澎湖的店家像我們和一些同業都常遇到~客人挑喜歡買回去了,隔天又說不適合自己又拿來換的還蠻多的~

澎湖地方小, 怕不給換又被人閒有時候也只能摸摸鼻子讓客人換了....

不過好客人還是很多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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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2-5-29 23:10:58 |只看該作者
膜幻時刻 發表於 2012-5-29 21:16
澎湖的店家像我們和一些同業都常遇到~客人挑喜歡買回去了,隔天又說不適合自己又拿來換的還蠻多的~

澎湖地 ...

沒錯!我上次遇到一個很{澳洲}來的客人,看了一款筆電$都同意買上要購買,隔天就幫他調貨,而且很爽快答應(還殺價,要50M網路線、送讀卡機),買後第二天因為不好用,說些有的沒的,說要我退給他,跟我講有7天鑑賞期,要不然就......,此人還是公務人員,看到這篇文章,才恍然大悟,原來不是用我們這種小店家。真是我這種小店的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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