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後駕車行為產生極大危害,近年來臺灣社會早已無法容忍。去(102)年在各界呼籲及推動下,立法院迅速完成修法,自102年6月13日起「酒駕取締標準值降低」及「加重酒駕罰則」已正式實施。雖然這一年來全國酒駕肇事死亡人數驟降,顯示防制酒駕的工作似乎有了初步成效,然而這樣就可以有效遏止民眾酒駕情形嗎?事實上,世界不同民族都有「酒文化」,也有不同的「飲酒文化」。我們在嚴刑峻法的同時,全民共同努力來重建臺灣新的飲酒文化,正是時候。
  • 為了防制酒後駕車造成社會危害,世界各國多積極面對此議題,其中最著名並具成效者當屬日本,因為該國道路交通法明訂對於「提供酒類致人飲酒後駕車者」及「酒駕共乘者」的刑事罰,故而創造了日本新飲酒文化。但是從很多國外的經驗顯示,加重罰則及強化執法就像特效藥,雖馬上見效,長期的效果則有待觀察。若沒有同時搭配社會運動,改變全民觀念並造成風潮,實難以扭轉臺灣的飲酒文化。目前似乎正是推動全民一起「拒絕酒駕運動」的好時機,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項開始做起:
    • 1.聚餐或宴客活動的主人,應該主動提醒賓客勿酒後駕車,或甚至規劃餐後交通(包括指定駕駛、代客叫車等),這樣子才是有誠意、有道義的主人。
    • 2.一起喝酒的同伴或朋友,應該相互約制以避免酒駕行為,因為這才是真正的朋友。
    • 3.所有人都要發揮影響力,主動規勸、制止家人或朋友的酒駕行為。
    • 4.警察加強取締酒駕工作,針對易發生酒駕及易肇事之路段、時間及車種,彈性規劃聯合稽查勤務,並強化機動巡邏攔檢,提高執法之強度與密度,讓民眾沒有僥倖的心理或空間。
  • 澎湖縣政府行政處表示,如果全體民眾都能有「酒後不駕車」的共同認知,且能成為社會主流價值,才能以全民的力量共同約制酒駕行為;也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酒駕肇事致人傷亡的悲劇才能更加減少,民眾也才能擁有更安全的交通環境。
  • 另外,針對自行車酒駕的相關規範,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自行車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其規定的行駛速率雖不快,但因重量輕、驅動聲音小與警示燈光等不如機車齊全,在道路環境中屬於較易被忽略的族群,也就是所謂的「弱勢用路人」。如果騎士酒後駕車,因酒精造成視覺能力變差、運動反應神經遲鈍、觸覺能力降低、平衡感變差等,都足以造成駕駛自行車的危害,尤其平衡感降低對於駕駛兩輪的自行車而言,危害甚鉅。
  • 縣府行政處指出,目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6條第2項規定,「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其中危險駕駛之定義包括因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超過第114條第2款規定標準(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違反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款規定,處慢車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以下罰鍰。換言之,自行車騎士酒後駕車,還是有相關的行政處罰,若因而肇事,當然還是必須擔負刑事與民事的責任。
  • 特別提醒的是,有一些人認為前述行政罰鍰很輕微而不在意,但刑法公共危險罪處罰的要件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而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自行車也是屬於「動力交通工具」的一種,不因是「慢車」而不受規範,因此若觸犯公共危險罪者,最輕也要處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民眾若對於酒後駕車還存在規避處罰而存有僥倖的心態,實在不應該,親友都應該規勸或唾棄這種行為,因為營造一個安全的道路交通環境,人人有責;防止酒駕造成的社會危害,也唯在有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下,有正確的認知與行動,才能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