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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強迫推銷&租屋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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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2 11:30:45 |顯示全部樓層
被店家一直黏著推銷東西,雖然感覺很不好,但那也不能說那一家店是地雷店,我感到好笑的是你竟然接受推銷,買了

代表強迫推銷是有效的,店家會屢試不爽

租屋本來就是有租賃期間的保障,你在租一個月之後,想不租了,那是不行的,你因此感到不平,那是你認知錯誤
換句話說,如果你和房東簽了租屋契約之後,房東又找到願意出更高價的房客,那是不是可以無視與你簽訂租賃契約書的存在,把你趕出租屋處?好可以把房屋租給另一個房客?答案當然是不行的

契約書要看清楚,簽了之後,就沒有什麼叫租屋期間寫一年,然後傻眼的說法

租賃契約是屬民事契約,為雙方合意契約,除有其他違法情形之外,合約在簽訂之後即生效或有效

以你的情形,將來還會租屋租很長的一段時間,對租賃處所的環境、硬體設備、房屋狀況和契約內容、房東或房客的權益等,都要知道,可以避免很多無謂的紛爭

當初會以6000元的價格,簽租那個地方,是不是和生活機能佳有關?要不就是出於急迫性的無奈?還是經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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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2-6-12 16:02:24 |顯示全部樓層
今天,意順,就提供你一點經驗,分享
一、至於租屋問題我傻眼的是..當初房東沒問我們簽約是簽一年或半年之類的
答:
依習慣,房東很少會以半年為一個租期
當你發現契約租賃期間與自己的認知不同時,要提出異議

二、因為我們很急著租屋也是第一次租屋所以沒注意現在只好自認倒楣
但我們是第一次房東可不是第一次 應該要事先問一下我們打算租多久在確認租期吧
請問您可否告知我要如何爭取房客的權益呢?
答:
這個還是不要用法律來解決,雖然房東有義務說明(告知出租租期),但你自己本身也有義務提問(告知所欲租期),雙方合意之後才簽約,然而當契約書拿給你時,你只傻眼後就接受了,這和你在收受契約書後,即提出租期異議,而房東在接受你提出的異議之後仍堅持契約書有效的情況是不同的。
房客的權益,應依契約書內容為之,其中包括諾成契約(除有違法之外),諾成契約簡單的說,就是口頭上答應,雙方合意。

三、因為我們房東沒跟我們住在一起 每次遇到問題都是房客自行討論處理
我們那時候是電話問租屋的事她說有廚房所以6千 簽約的時候也沒帶我們去看房子所以我們不清楚
等看到房子才發現廚房堆滿雜物 冏 後來我們就跟她說不租廚房的部份了!
答:
有廚房,應是指有一個空間為廚房(是否提供炊具不知)而承租房客得使用,因此房客可以依未能使用廚房而受的損失這一部份,向房東提出房租減免(少),減免金額由雙方議定,若無合意時,得解除合約。

四、租屋期間內若是家電用品忽然故障是不是房東需幫房客檢查而不是推給房客叫我們賠償?!
我不太懂法律 這種租屋問題真難處理 -..- 大大知道該求助誰嗎?? 感謝喔~
答:
房屋內之設備,損壞或故障之維修或賠償問題,應契約內容為之,契約內容沒有規定者依客觀情形處理
舉例:
1.房子漏水:不能歸咎於房客使用不當,此部份應由房東負責維修
2.牆壁釘東西或黏貼東西:造成壁面損壞,房客應負責維修或是復原
3.電器及其他設備損壞:自然損壞由房東負責維修,人為損壞由房客負責維修

你的契約書,應該是書局買的那一種簡式契約吧!?
如果是那一款復古款式的,就沒什麼可以研究的了

租賃合約書,是用來保護房客和房東的
租屋經驗,本站上爬爬文,你可以看出端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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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2-6-12 18:11:58 |顯示全部樓層
李琳 發表於 2012-6-12 16:29
謝謝您的答覆~
您好像對我的傻眼頗不認同XDD
可能我打的沒有很清楚 >< 害您誤解

對你傻眼的情況感到好笑

用紅字傻眼是代表用另一種角度看傻眼的當時情狀
這時候的傻眼代表的意義是:你已經知道,和未表示意見,兩種主觀認知對外的意思表示。

合約書有一定的審閱期間,在這審閱期間內,你可以有其他的主張

舉例子:
合約書應該是在正式簽約時之前,送交給對方審閱
假如我是房東,我會這樣處理
房客看完房屋滿意之後,決定簽約之前,一定會先送交合約書給房客審閱,審閱期間未屆滿之前,不會簽約。
房客因某些因素急著入住,來不及等審閱期屆滿,我會先讓房客入住,等審閱期屆滿再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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