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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鑑賞期???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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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4 08:41:17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常聽到這個名詞,但總好像似懂非懂,直到一次偶然看到新聞的解說,才覺得怎麼跟自己認知的有點差距.....
所以以下提供給大家參考..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七天鑑賞期」是常聽到的名詞。是不是法律對所有的商品買賣都有這樣的規定呢?「七天鑑賞期」到底是啥東東呢?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上的推銷員),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因此如果您是開張做生意的,消費者是到店內,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並不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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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4 09:31:53 |顯示全部樓層
圓仔花 發表於 2012-5-24 09:17
對呀,不適用實體店鋪
像黃色燦坤就很明的告知客人
但在網拍或電視購物等等

可是,一般好像都要買方自付退換貨郵資,印像中 lativ 好像也是ㄝ....
難道又是一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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